2004年11月1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服务
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: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被许可人:申请在我省就业的台、港、澳人员和我省所有申请聘雇台、港、澳人员的用人单位申报条件:
    1.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;
    2.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;
    3.无犯罪记录;4.有确定的聘用单位;
    5.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。申报材料: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台、港、澳人员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:
    1.营业执照、注册证或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、组织机构章程等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材料;
    2.聘用台、港、澳人员原因的报告;3.聘用意向书;4.拟聘用台、港、澳人员履历证明;
    5.拟聘用台、港、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;
    6.拟聘用台、港、澳人员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或《港澳同胞回乡(通行)证》;
    7.拟聘用台、港、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;8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。